本局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或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
明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職業訓練局由內政部改隸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予以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關於本局掌理職業訓練、技能檢定等各項業務亟需學者、專家提供專業學識,俾 研擬增訂或修正政策、法規、計畫、方案等,期使所掌各項業務能適合社會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