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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14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明定會計室之編制及職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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