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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4 條
股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股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處理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主要文稿之撰擬及初核。
三、關於本股人員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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