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加入該企業之工會。但工會章程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原條文酌作文字修正。另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仍具勞工身分,爰增列但書,明 定工會得於章程中訂定主管人員得加入工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