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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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立法之初,製造業為主要適用產業,考量童工體力相對於成人較弱,爰訂有
童工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之規定。
三、當前產業型態已由製造業轉為服務業為主,體力上之差異已漸消弭,倘係因兒童
年齡較低,即允另降低基本工資,反將造成雇主因僱用成本之差異,於招募上為
不公平的對待。復考量需要工作之兒童,通常為經濟弱勢者,更應受到基本工資
之保障,為展現政府維護兒童權利,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決心,並提昇初入職場
童工之薪資水準,保障其勞動條件權益,爰刪除本條規定,使童工同受基本工資
規定之保障。
-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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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立法之初,製造業為主要適用產業,考量童工體力相對於成人較弱,爰訂有
童工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之規定。
三、當前產業型態已由製造業轉為服務業為主,體力上之差異已漸消弭,倘係因兒童
年齡較低,即允另降低基本工資,反將造成雇主因僱用成本之差異,於招募上為
不公平的對待。復考量需要工作之兒童,通常為經濟弱勢者,更應受到基本工資
之保障,為展現政府維護兒童權利,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決心,並提升初入職場
童工之薪資水準,保障其勞動條件權益,爰刪除本條規定,使童工同受基本工資
規定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