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墊償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在墊償 金額範圍內,承受勞工對雇主之債權,並得向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 請求於一定期間內償還墊款;逾期償還者,自逾期之日起,依基金所存金 融機構當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收利息。 雇主欠繳基金者,除追繳及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鍰外,並自墊付日 起計收利息。
一、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後,勞工得申請墊償之項目擴增為工資、退休 金及資遣費,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後,提升勞工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受償順序。 又勞工保險局先以墊償基金墊償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後,取得對雇主之 代位求償權(即民法所稱之承受債權),其債權範圍、內容及受償順序與原來私 法上之債權相同,皆應適用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爰酌修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