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 設備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雇主所提供設施,其範圍包 含該設施之必要器材等設備,故其設備缺陷所致事故,應屬本條得視為職業傷害 之範圍,為使保險人於實務認定有所遵循,爰修正本條文字,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