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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保險失業認定暨失業給付審核準則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廢止)
第 14 條
申請人離職與雇主之間有勞資爭議情事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前項勞資爭議結果確定,原申請人已不符合請領失業給付要件者,應於確 定後十五日內將原領取之失業給付返還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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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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