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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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條次修正。
三、我國已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化學品全球分類與標示調和制度(
GHS )」,並由經濟部制定符合 GHS 規範之國家標準 CNS 15030 化學品分類
及標示系列標準,供相關主管機關參考運用。該標準依化學品危害性分為物理性
危害、健康危害及環境危害三大類。
四、為維護勞工對於危害化學品知的權利,主要關切對象包括危險物及有害物,以符
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為主,
爰增訂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之定義,而具有環境危害之其
他化學品,另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另行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