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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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14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指下列之危險物或有害物:
一、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二、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作條次修正。
三、我國已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實施「化學品全球分類與標示調和制度(
    GHS )」,並由經濟部制定符合 GHS  規範之國家標準 CNS 15030  化學品分類
    及標示系列標準,供相關主管機關參考運用。該標準依化學品危害性分為物理性
    危害、健康危害及環境危害三大類。
四、為維護勞工對於危害化學品知的權利,主要關切對象包括危險物及有害物,以符
    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化學品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為主,
    爰增訂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之定義,而具有環境危害之其
    他化學品,另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另行規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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