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注意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 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 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疲勞破斷,規定起重機之使用,不得超過設計時之負荷條件。鑑於構成起 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鉚接處、銲接處等,因受反復應力時,有引起疲勞破斷之 虞,故設計、製造起重機時,依規定應考量其負荷條件,可依固定式起重機安全 檢查構造標準附表三所列相關數據資料,列入設計基本參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