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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14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鈹等之加工作業 (將鈹等投入容器、自容器取出或投入反
應槽等之作業除外。) 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鈹等之粉塵發生源
之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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