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及吹吸型換氣裝置,應於作業時間內有效運轉, 降低空氣中有機溶劑蒸氣濃度至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以下。
配合法律名稱修正,將「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修正為「勞工作業 場所容許暴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