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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14 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及吹吸型換氣裝置,應於作業時間內有效運轉,
降低空氣中有機溶劑蒸氣濃度至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以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配合法律名稱修正,將「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修正為「勞工作業
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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