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水面供氣時,應對每一從事潛水作業勞工 分別設置可調節供氣之儲氣槽(以下簡稱調節用氣槽)及緊急備用儲氣槽 (以下簡稱備用氣槽)。但調節用氣槽符合第二項規定者,得免設備用氣 槽。 前項備用氣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槽內空氣壓力應經常維持在最深潛水深度時壓力之一點五倍以上。 二、槽之內容積應大於下列計算所得之值: V =(0.03D+4)×60/P V :槽之內容積(單位:公升) D :最深潛水深度(單位:公尺) P :槽內空氣壓力(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中,「使用空氣壓縮機輸給空氣時」修正為:「使用水面供氣時」;「可 調節該輸氣之氣槽」修正為:「可調節該供氣之儲氣槽」;「緊急用備用氣槽」 修正為:「緊急備用儲氣槽」;「符合本條第二項者」修正為:「符合第二項規 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