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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14 條
雇主對堆放於岸上工作場所待割切或己割切之鋼材,應注意其穩定性,並
設警戒標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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