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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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第 14 條
製造商或供應商對前條之物品應製備物質安全資料表,如該物品為含有二
種以上危害物質之混合物時,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製作一份物質安全
資料表。
前項物品之危害物質主要成分濃度重量百分比在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出
其化學名稱,其危害性之判定如下:
一、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
二、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除具有科學資料佐證外,視同具有
    各該成分之健康危害性,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危害性應使
    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其物理危害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第三款「:危害性成分之濃度在百分之一者,應列出其化學名
    稱。」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並分二款明列。
三、餘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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