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商或供應商對前條之物品應製備物質安全資料表,如該物品為含有二 種以上危害物質之混合物時,應依其混合後之危害性,製作一份物質安全 資料表。 前項物品之危害物質主要成分濃度重量百分比在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出 其化學名稱,其危害性之判定如下: 一、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 二、未作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除具有科學資料佐證外,視同具有 各該成分之健康危害性,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危害性應使 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其物理危害性。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十四條第三款「:危害性成分之濃度在百分之一者,應列出其化學名 稱。」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並分二款明列。 三、餘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