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自護單位在榮譽標誌有效期間內除左列情形外,檢查機構得免實施 安全衛生檢查。 (一)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 查或檢查。 (二)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 (三) 申訴案檢查。 (四)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所稱之職業災害案檢查。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報經中央主管 機關認可之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