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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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14 條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
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之拒絕、規避或妨礙,非警察協助不足以排除時,
勞動檢查員得要求警察人員協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新增。為查察事業單位有無違反勞動法令,明定事業單位之雇主、雇主代
    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員之執行職務。
三、為防止雇主等人員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執行職務,爰參據警察法第二條及同法
    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將原條文第十條修正如第二項,俾利排除障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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