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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第 14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實施封存時,應開列封存物
件清單及貼封條。
前項之封條應加蓋勞動檢查機構印信,並載明左列事項:
一、勞動檢查機構名稱。
二、封存物件名稱。
三、封存日期。
四、法令依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