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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14 條
用電腦讀卡機閱卷時,試卡遇有損壞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查證確屬應檢人當時自行損壞導致讀卡機撕裂該卡,致無法讀入者
    ,以零分計算;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二、經查係在作業過程中誤損或由讀卡機產生損壞者,應由資訊管理單位
    會同業務單位影印該卡並據以複製,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計分直接輸
    入電腦。其影印本應註明原因並經共同簽章後送業務單位主管或試務
    主任核簽,並併同原試卡由業務單位封印存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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