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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14 條
技術生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規定技術生訓練期滿應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發給結訓證書。此項證書可據以報名參
加技能檢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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