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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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第 14 條
助理訓練師或副訓練師教學成績優良,合於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資格之一
者,其服務之職業訓練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升級資格審查。經
審查合格者,發給升級證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
同第七條修正說明,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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