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技能檢定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終止委任、委託或委辦: 一、對參加技能檢定人員之資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經查證屬實 。 二、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試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完 成。 三、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檢定收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不當利益,經查 證屬實。 四、未經許可將受委任、委託或委辦業務,再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單位 。 五、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依據一百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二四六一四一號令修正公布職業 訓練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辦理,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為符合法制體例,爰酌修相關文字。
修正理由同第十三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