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14 條
受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技能檢定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
得終止委任、委託或委辦:
一、對參加技能檢定人員之資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經查證屬實
    。
二、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試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完
    成。
三、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檢定收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不當利益,經查
    證屬實。
四、未經許可將受委任、委託或委辦業務,再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單位
    。
五、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依據一百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二四六一四一號令修正公布職業
訓練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辦理,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為符合法制體例,爰酌修相關文字。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
修正理由同第十三條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