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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4 條
主管機關對受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單位,得提供下列補助︰
一、服務費或人事費。
二、評量工具費。
三、行政管理費。
四、督導費。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項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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