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包括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委託托兒服務機構辦理者。
鑒於一百零一年幼托整合,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 規定辦理托兒服務,相關托兒服務機構類型包括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兒童課後照顧服 務中心等,為臻周延,爰修正托兒機構為「托兒服務機構」,並刪除「幼稚園」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