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決定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於該法律關係未確定前,主管 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得依職權或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訴 人或申請人。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章章名及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將「性別工作平等會」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 會」,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