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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修正)
第 14 條
審議決定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於該法律關係未確定前,主管
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得依職權或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訴
人或申請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章章名及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將「性別工作平等會」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
    會」,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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