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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第 14 條
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之結果,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事實認定及理由。
四、處理建議。
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由申訴調查小組為之者,調查完成後,應將前項調
查結果移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處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結果具體明確,以利後續之處理,爰於第一
    項分款定明調查結果之內容應包括之事項。
三、第二項,定明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如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申訴調查小
    組為之者,其調查結果應移送申訴處理單位續行審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