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申訴事件調查之結果,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事實認定及理由。 四、處理建議。 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由申訴調查小組為之者,調查完成後,應將前項調 查結果移送申訴處理單位審議處理。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結果具體明確,以利後續之處理,爰於第一 項分款定明調查結果之內容應包括之事項。 三、第二項,定明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如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申訴調查小 組為之者,其調查結果應移送申訴處理單位續行審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