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14 條
參訓學員有不實申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不予核發補助、撤銷
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得二年內不予補助。
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
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