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應 備具下列書件: 一、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 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考量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被保險人於申請失業給付時已檢附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 明文件影本及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為符簡政便民原則,爰刪除第二款 應備具之文件;現行條文第三款款次遞移至第二款,並增列但書得免附國內金融機構 存摺影本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