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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第 14 條
依本條例進用人員之人事費用及相關稅捐,不得低於各該工作計畫經費之
百分之八十五。其餘經費應使用於材料、機具租金、交通運輸、訓練、管
理等必要支出。
各機關行政人員不得支領前項所列經費之任何費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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