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進用人員之人事費用及相關稅捐,不得低於各該工作計畫經費之 百分之八十五。其餘經費應使用於材料、機具租金、交通運輸、訓練、管 理等必要支出。 各機關行政人員不得支領前項所列經費之任何費用。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