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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資金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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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臺灣銀行在本基金年度結決算時,將股票淨收益提列百分之十做為
      投資損失準備及依放款本息餘額提列百分之一作為備抵呆帳以穩定
      收益。惟提列後之餘額不低於該年度之保證收益,並在累積賸餘不
      足補充最低收益時予以沖減抵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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