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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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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雇主使勞工於設置有輸送氦、氬、氮、氟氯烷、二氧化碳及其他惰
      性氣體等配管之鍋爐、儲槽、反應槽或船艙等內部從事作業時,應
      關閉輸送配管之閥、旋塞並予上鎖或設置盲板,並應於顯而易見之
      處所標示配管內之惰性氣體名稱及開閉方向。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十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第十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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