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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第 14 條
用人機關 (團體) 應為進用人員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 民健康保險。 用人機關 (團體) 未能依前項規定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時,應為其投 保新台幣一百萬元之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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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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