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資訊設備閱卷時,遇有答案卡損壞無法讀卡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查證屬應檢人自行損壞,導致資訊設備撕裂該卡無法讀入者,以零 分計算。 二、經查證屬作業過程中誤損或由資訊設備產生損壞者,應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學科測試辦理單位影印該答案卡複製,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計分直 接輸入電腦。其影印本應註明原因並經共同簽章後,併同原答案卡由 學科測試辦理單位封印存檔。
依據一百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二四六一四一號令修正公布職業 訓練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辦理,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