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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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雇主依前二條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一戶以聘僱一人為限。
前項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二、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三、經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之外國人人數
    。
四、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
    聘僱許可人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雇主聘僱外國人名額核算認定基準規範明確,爰參照從事製造工作外國人總
    人數認定規定,訂定家庭幫傭工作聘僱外國人總人數認定基準,增列本條第二項
    規定,以茲明確。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一、為使雇主聘僱外國人名額核算認定基準規範明確,爰參照本標準第二十五條附表
    六規定,訂定家庭幫傭工作聘僱外國人總人數認定基準,增列第二項第四款規定
    ,以茲明確。
二、如雇主係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其他勞動法令等,致經勞動部廢止聘僱外國人招募
    及聘僱許可,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應列計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認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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