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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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雇主聘僱外國人名額核算認定基準規範明確,爰參照從事製造工作外國人總
人數認定規定,訂定家庭幫傭工作聘僱外國人總人數認定基準,增列本條第二項
規定,以茲明確。
-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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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雇主聘僱外國人名額核算認定基準規範明確,爰參照本標準第二十五條附表
六規定,訂定家庭幫傭工作聘僱外國人總人數認定基準,增列第二項第四款規定
,以茲明確。
二、如雇主係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或其他勞動法令等,致經勞動部廢止聘僱外國人招募
及聘僱許可,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應列計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