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適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 一項規定選擇投保年金保險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或 一次將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收益移轉至年金保險。 選擇投保年金保險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選擇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 個人退休金專戶時,得選擇保留已提存之年金保險,或一次將其年金保險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依前二項規定之移轉,勞保局及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完成移轉作業。
一、現行條文第三項已明定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爰予刪除。 二、現行條文第四項遞移至第三項,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