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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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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為瞭解本要點之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本局或就服中心得隨時派員
      查訪稽核,接受本局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查核,不得拒絕,如
      發現未依本要點執行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局將中止補助並視情
      節追回已補助之經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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