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要點之財產清冊如下: (一)新臺幣二萬元以下所購置之設備應製作財產清冊,終止補助時應 繳回補助之分署並列為單位財產。 (二)本部補助所購置之設備,應於各項設備明顯處,標明「○○年度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購置」及製作財產標籤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