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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之財產清冊如下:
  (一)新臺幣二萬元以下所購置之設備應製作財產清冊,終止補助時應
        繳回補助之分署並列為單位財產。
  (二)本部補助所購置之設備,應於各項設備明顯處,標明「○○年度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購置」及製作財產標籤標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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