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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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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之大專校院經查核,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
      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校
      院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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