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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第 14 條
檢查機構實施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並事先
完成下列準備事項:
一、應將受檢查物件放置於易檢查位置。
二、準備水壓等耐壓試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