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14
十四、評鑑員應具備下列之一之資格,經評鑑員訓練並參與評鑑機構安排
      實地評鑑觀摩二場次以上,始得擔任。
  (一)曾任勞動檢查員三年以上者。
  (二)任教大專校院相關安全衛生課程具二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三)工業安全技師或工礦衛生技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
  (四)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
        上者。
  (五)其他具有勞工安全衛生專長經本會認可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