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評鑑員應具備下列之一之資格,經評鑑員訓練並參與評鑑機構安排 實地評鑑觀摩二場次以上,始得擔任。 (一)曾任勞動檢查員三年以上者。 (二)任教大專校院相關安全衛生課程具二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三)工業安全技師或工礦衛生技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 (四)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 上者。 (五)其他具有勞工安全衛生專長經本會認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