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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輔助勞工修繕住宅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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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貸款核定戶應於貸放後六個月內,辦妥修繕住宅事宜,並提供修
      繕住宅前後照片供承貸銀行備查。惟申請本貸款前六個月內已完成
      住宅修繕,並持有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者,得依規定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