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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4
十四、優良工程金安獎參選注意事項:
  (一)得獎工程及人員應配合本部推廣、觀摩發表及研討活動公開其優
        良事蹟,本部並得使用其參選相關資料,供廣宣表揚用途。
  (二)參選工程及人員所送參選資料,無論通過各階段審查與否,均不
        予退還。
  (三)選拔作業由本署規劃辦理,並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參選活動
        相關行政庶務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一、本點新增。
二、得獎工程及人員應配合本部辦理觀摩會及研討會等活動,本部並得使用其參選資
    料。
三、本部得不予退還參選工程及人員所檢送之參選資料。
四、增訂本部職安署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參選活動行政庶務工作之依據。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餘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本要點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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