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大型企業伙伴或工程專案伙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或勞動檢查 機構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中止安全伙伴關係: (一)因安全衛生設施有嚴重缺失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含承攬商之勞 工)。 (二)應改善事項未如期改善且配合推動安全伙伴工作意願低落。 (三)未依合作事項內容辦理或執行成效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