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廢止)
14
十四、受託機構之經營績效及風險控管,均優於基金運用局所定之衡量標
      準或基金運用局同類型委託資產之績效,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及契
      約約定之情事者,基金運用局得於契約存續或屆滿時不經評審在原
      委託額度二倍範圍內增加其委託經營額度或與其續約。
      前項所稱經營績效之評定方式及期間應明定於委託契約,評定基準
      由基金運用局決定之。
      依第一項取得不經評審續約資格之受託機構,於評定基準日至契約
      到期日間發生受要求改善或處置情事者,基金運用局得酌減委託經
      營額度或取消原取得之續約資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