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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第 14 條
雇主對於勞工於高壓氣體各工作場所之作業安全衛生要方領,應明訂於安
全衛生工作守則內,規定作業程序與方法,檢查項目與檢查時機,漏氣與
緊急應變措施之處理,檢修作業注意事項及其他有關作業安全衛生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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