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定混合物屬同一種類之化學品,其濃度不同而危害成分、用途及危 害性相同時,得使用同一份安全資料表,但應註明不同化學品名稱。
物品屬同一種類之混合物,雖其濃度不同,但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得使 用同一份物質安全資料表,並註明不同物品名稱。
配合本法第十條之修正,將「物質安全資料表」修正為「安全資料表」,並酌作文字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