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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計畫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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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每班次訓練時數應達十六小時以上,最高以不超過一百四十四小時
      為原則,且開課期間不得超過四個月。
      學分班之訓練時數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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