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部機房搬遷,本系統於113年10月4日至10月6日期間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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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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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訓練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共通核心職能課程:須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
        選。
      2.專業相關訓練課程之師資:應由訓練單位自訂講師甄選遴聘辦法
        ,並須於申請訓練計畫時敘明(可參考「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
        法」之相關資格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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