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督導及查核工作: (一)執行單位應於個案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三十日內,至少進行一 次職場訪視(如附表八)。 (二)用人單位應接受執行單位以視訊、電話或實地等方式查核相關資 料,並提供執行本計畫相關文件。 (三)前款查核結果應列管追蹤,有缺失者,應督促用人單位改善,並 得隨時辦理複查,經複查仍未改善者,執行單位得依第十二點規 定辦理。 (四)執行單位應按月彙送本計畫之執行情形,並於每年度結束後二個 月內,提送年度執行報告至本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