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本署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
外,並得視情節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次,並自作出不予
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署及
所屬各分署相關職業訓練計畫:
(一)提供資料虛偽不實、廣告內容不實或其他違反規定等情事者,經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未依本計畫規定或未依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辦理訓練班次之
行政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督導作業。
(四)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本署未核定之訓練費用,經限期退還學員
,仍未配合辦理。
訓練單位已向學員收取訓練費用,應依本計畫規定退還學員。